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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宝安区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会计服务业)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发布日期: 2021-10-21

    2021年宝安区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会计服务业)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优质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①上年度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纳税 200 万元及以上 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 100 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2.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 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经营发展奖励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 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提出申请:

    ①企业为申报年上一自然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数据 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

    ②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在宝安区经营增长。

    (3)注意事项:企业首次新增日期从受理公告发布之日的 上一个自然年度起算(即上一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其中:①上述所指的上一个自然年度前是否曾纳入或退出过“四 上企业”库的情形不再追溯,仅考虑是否在 1 月 1 日后首次新增 纳入本区“四上企业”数据库;

    ②上一自然年度 1 月 1 日后退出“四上企业”库又再次入库 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③上一自然年度 1 月 1 日后转换“四上企业”库中专业类别 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④政策申报面向申报年上一自然年度新增纳入宝安区统计 数据库的“四上企业”,逾期未申报将不再受理;自其他区迁入 宝安区的规上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2.补贴标准

    (1)对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此项奖励与区其他政策有重复,

    企业只能择其一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2)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在宝安区经营增长的,给予经营增长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金额超过 前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 5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专业活动奖励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可提出申请:

    ①举办的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需经区产业发 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

    ②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在宝安区举办。


    2、补贴标准

    (1)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

    (2)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可提出申请:

    ①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或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 企业;

    ②申报主体在宝安区租用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3)注意事项:本措施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 置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2.补贴标准

     

    (1)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在宝安区租赁 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总额的 20% 予以补贴。

    (2)对优质企业,按照上年度租金总额的  50%予以补贴。 每年度每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 3 年。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可提出申请:

    ①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 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

    ②申报主体在宝安区购置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3)注意事项:本措施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 置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2.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 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的购置补贴。

     

    二、其他要求

    (一)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本措施中 规定的对同一主体的各类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 额。

    (二)本措施所称纳税是指申报企业在宝安区税务自缴税款

    总额+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宝安区级财政贡献是 指上述纳税计入宝安区分成部分。

    (三)本措施所说的上年度指申报公告发布时的上一自然年

    度。

    (四)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本措施如与上级

    文件相冲突,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同一主体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各项扶持措施,但本措施 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提交材料,并自觉接受区行业 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 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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