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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1-10-22

    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

    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龙华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规定程序认定的,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除外),工商、税务登记及实际经营地(对第五条第(二)款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的实际经营地不作限制)在龙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区政府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负责全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具体负责总部企业认定、资金支持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流程与标准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集中分批的原则,总部办于每年3—10月受理申报,分批认定。

    认定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经营情况核查、公示、审批、授证等环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一)在龙华区注册且在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在龙华区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第二年纳入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纳入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以及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等)上市的公司总部,且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四)工商、税务登记及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符合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经第三方机构评审,估值或市值超过10亿美元,并与市(或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或申报前连续3年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的优质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对龙华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填补空白、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可认定为区总部企业。每年每个行业主管部门最多推荐1家。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2—6月总部办按程序组织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资金扶持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公示、审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等环节。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在龙华区经营不满一年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按承诺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的30%(承诺年度两年即60%),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符合第五条第(三)(四)(五)(六)款规定条件认定的总部企业,在龙华区经营不满一年,且认定次年起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纳入区统计核算的,按认定次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60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最高3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龙华区经营超过一年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少于800万元的,按800万元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2000万元人民币。

    符合第五条第(三)(四)(五)(六)款规定条件认定的总部企业,在龙华区经营超过一年且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纳入区统计核算的,按第八条第一款享受扶持。

    可享受第七条扶持的总部企业从申领完落户奖励的次年起连续三年按第八条第一款享受扶持。

    第九条  在龙华区内没有自有用地、用房的总部企业,对其按市场价格租用的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人民币。

    在龙华区内自有用房全部自用,且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的总部企业,对其实际租用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人民币。

    在龙华区内自有用地处于开发建设阶段(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年内)的总部企业,对其实际租用区内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人民币。

    已享受政策性办公用房优惠的,或者母公司与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之间互相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不给予租金支持。

    第十条  在取得总部企业资格后,首次按市场价格购买区内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按自用面积每平方米3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如已享受第九条支持,或已享受龙华区其他政策性办公用房优惠的,按本条申请扶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金额。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扶持5人,最长扶持3年。

    第十二条  鼓励总部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业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围绕数字技术重点领域构建开放、融合、具有引领发展能力的创新生态,鼓励企业开放数字化转型资源、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和赋能产业链升级。符合条件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链基金,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提质增效,积极引进产业链优质企业集聚发展。符合条件的,由总部企业向区引导基金公司提出申请,龙华产业资本投资公司依据区引导基金管理办规定和相关决策程序开展基金设立相关工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可优先享受区领导挂点、企业便利直通车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等服务。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并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实施;被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符合条件的,由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总部企业的科技创新类项目及技术创新人才,符合条件的,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实施。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总部企业名录库,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新总部企业名录。经复查,一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总部办进行约谈。连续两年不符合条件的,或因“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重大事项无法经营的,经总部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三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已享受过的扶持资金类别不再享受。

    总部企业目录库动态调整退出流程包括发布通知、初审、征求意见、公示、审批、公告等环节。

    第十七条  区原有总部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注册总部企业认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总部办备案。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享受最后一次资金扶持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二)(五)款规定条件享受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违反承诺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

    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享受购房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在购房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事前需向总部办申请,按面积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不予资助:近三年内(总部办组织相关单位核查申报资助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财税等方面问题之日的前三年),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条  企业在认定和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及扶持,已取得总部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总部办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开展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检查总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区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龙华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不满一年”,截止时间为总部办发布正式申报通知之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形成区地方财力可按照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并经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股权关系以申报总部企业认定之日前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龙华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与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已联合申报并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后续不可独立提出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有用地、用房指不动产权登记在企业名下的产业用地和研发办公生产场地,不包含住房等配套建筑。相关信息以土地、不动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除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实际奖励金额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适当调整。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不低于”“最高”“最多”“超过”“不少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总部企业,仍按原政策享受扶持,在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按原政策享受任何扶持的,可根据本办法享受扶持;本办法实施后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本办法享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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