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专业园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快专业园区建设,促进优质产业集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业园区,是指在罗湖区建设运营,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重点突出某一特定产业集聚发展的园区,园区空间可为整栋或多栋建筑物、单层或多层物业等。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推广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业园区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专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定位
1.园区位于罗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
2.园区有鲜明的产业主题,清晰的发展规划,符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
3.园区愿意配合和参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的招商、稳商工作。
(二)管理运营
1.园区可由物业业主(或物业承租方)、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的单方或多方联合发起,政府鼓励联合发起;
2.园区应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能够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3.园区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园区面积
1.A类园区:以整栋或多栋建筑物认定的,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及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30%。
2.B类园区:以单层或多层物业认定的,建筑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及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30%。
3.C类园区:以单层或多层物业认定的,建筑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及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30%。
(四)产业集聚
园区应达到如下条件:
1.A类园区:产业集聚度不低于60%;区产业部门核准的总部企业不少于3家。
如园区集聚产业为科技类企业,入驻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10家以上,产业集聚度不低于60%。
2.B类园区:产业集聚度不低于70%;区产业部门核准的总部企业不少于1家或高成长性企业不少于10家。
3.C类园区:产业集聚度不低于80%;区产业部门核准的高成长性企业不少于5家。
本条款“产业集聚度”是指:符合园区定位产业的企业数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重,或符合园区定位产业的企业所占用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高成长性企业”是指:最近2年企业总营收的平均增速不低于20%的企业。
以上参与考核的入驻企业须在罗湖区纳税、纳统。新迁入企业的成长性可参照其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计算。
(五)存续期限:园区运营方须承诺,用于园区建设的物业,无论自持或租赁,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五条 鼓励建设专业园区。
建设专业园区,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按建设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园区,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和园区类型,给予相应运营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新注册、新迁入企业入驻专业园区。
对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新注册或新迁入辖区的企业,根据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或入驻园区后在罗湖纳税额,按实际租赁价的一定比例给予房租扶持,按合同年限分年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建设研发、检验检测、专利、融资等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平台,在年度运营情况综合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八条 鼓励专业园区获得国家、省、市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专业园区,按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单项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评定的优秀产业园等荣誉称号的专业园区,在年度运营情况综合考评中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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