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专业服务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专业服务业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扶持的专业服务业,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的行业,包括商务服务业、环保工程相关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划设计服务等。
符合罗湖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根据《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申请相应扶持。
第三条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专业服务业扶持
第四条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迁入罗湖。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新迁入的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该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第五条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对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专业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合同期在3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按合同年限分年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新购买、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新租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新购房、新租房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管理费扶持。
第八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装修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的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办公用房扶持。
第九条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300万元至2000万,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管理团队资金支持;上述企业如纳税或营业收入同比达到一定增速,另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管理团队资金支持。本款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由区国库结算中心核拨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若企业选择拨付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其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
(二)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执业人数同比增加一定比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上年度获评中国100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专业服务法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范围包括:
1.中国律师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的律师事务所;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资产评估公司;
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评选的营业收入排名前100名全国一级房地产估价公司。
第二节 旅游业扶持
第十条 鼓励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落户罗湖。
对于上年度新迁入或者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支持;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辖区旅行社创优提质,扩大品牌影响力。
对总部设在罗湖区且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辖区旅行社持续经营,做大做强。
对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一定比例的旅行社,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辖区旅行社积极开发对口帮扶或合作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对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旅游线路,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年度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规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辖区住宿业转型升级。
对新引入的国际高端酒店、特色酒店、新型酒店业态,纳入罗湖区统计核算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引进支持。
对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辖区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纳入罗湖区统计的辖区酒店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经营管理,经区主管部门认定,且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幅的,按其增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鼓励现有酒店升级改造、提升品质。对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酒店在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内完成的升级改造项目,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且在完成改造后的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保持纳税额增长,按照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分两年支付。
第十五条 鼓励辖区限额以上住宿企业规模经营。
对于住宿企业进入上年度罗湖住宿餐饮业统计前30强的,纳统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辖区住宿企业保持增长、做大做强。
对营业收入保持增长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不可重复申请。
对于新迁入企业,参照企业在原注册地相应产值核算增长情况。
第十七条 鼓励积极申报评定A级景区。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三节 行业活动、平台和社团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知名机构承接辖区打造国际消费中心、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等重大课题调研、咨询项目。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给予项目承办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及行业协会等机构承办或参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或支持的大型行业宣传、促销、展会、创意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该活动的实际情况,给予项目承办或参与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原则上承办行业协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承办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本款所指活动如在区对口帮扶地举办,最高支持额度上浮50%。
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机构承接辖区建设海绵城市项目。对上一年度获得市海绵办评定的海绵城市优秀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奖的项目,位于罗湖区且为社会资本(含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外资除外)出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团队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与区政府合作在罗湖区新设立公共性、行业性、开放性产业服务平台。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其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按照其实际运营效果,每年给予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性社团组织迁入罗湖或者在罗湖新设立,对加快辖区产业转型升级或经济发展发挥重大推动作用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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