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福田英才”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中提及的“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规定,经市人才部门认定且在任的辖区人才。
二、“认定标准”中提及的“深圳‘孔雀计划’A类、B类、C类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3)规定,经市人才部门认定且在任的辖区人才。
三、“认定标准”中提及的“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包括:
(一)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实施细则)“落户奖励”2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二)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落户奖励”1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三)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企业引进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互联网重点项目配套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新科研团队(载体)的技术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1人)。
(四)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教育系统人员及民办学校人员。
(五)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医疗卫生系统人员及民营医疗机构人员。
(六)近5年,担任省、市(副省级)医学会、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口腔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的区属卫生系统人员。
(七)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文体系统人员。
(八)经区人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认定的其他人才。
四、“认定标准”中提及的“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包括:
(一)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15%—25%的辖区企业人员。
(二)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实施细则)“落户奖励”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三)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专业服务业”支持奖励金额排名前25%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四)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细则)扶持达到100万以上的辖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五)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1人)。
(六)博士后工作站出站留福田和来福田区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
(七)近5年,获得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区属教育系统人员。
(八)近5年,担任地市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或在省、市(副省级)三甲医院获得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区属卫生系统人员。
(九)近5年,获得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属文体系统人员。
(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的35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或现有的40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十一)经区人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认定的其他人才。
五、其他规定
(一)以上人才认定标准中涉及《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根据有关标准及政策调整情况同步调整更新,经福田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申请认定为“福田英才”的人员,须在福田区就业,并与辖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福田区创业的须为企业创始人。
(三)同时符合各级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福田英才”类别,其中,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须先申请获得市级认定,再进行区级备案。
(四)对个别不在“福田英才”认定标准范围内的区属单位紧缺人才,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组长提名,并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可认定为福田区A类或B类成长型人才。
(五)对35岁以下、本科学历以上的辖区青年人才,经辖区1名深圳市杰出人才或国家级领军人才书面推荐,并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可认定为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
(六)“福田英才”认定申请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经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及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福田英才”,自确认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按标准再次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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