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龙岗区2019年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请认定为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至少2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已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或租用属于街道、社区集体物业产权的场地;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7、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龙岗区户籍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15%;
8、对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毕业年度内或在毕业5年内创办的初创企业,有具体明确的优惠措施。
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
申报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加盖公章);
2、场地房地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或者属于街道、社区集体物业的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场地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4、园区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龙岗区户籍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名单(加盖园区公章)。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上述申请资料。
本市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创办的校园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直接向区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具体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及时间节点安排参照如下执行)。
(二)受理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申报条件,对创业孵化载体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现场核查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2019年6月3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填报《创业孵化载体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6)。现场核查主要考察以下条件:
1、创业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在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可核查管理人员是否在申报机构缴交社会保险);
2、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核查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或孵化基地的场地平面图);
3、孵化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核查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凭证);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核查申请表中的入驻创业实体名录的入驻情况),且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龙岗区户籍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15%;
5、入驻的创业实体应可以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可查看一份及以上租赁备案合同);
6、孵化场地是否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是否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米(可查看场地平面图);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针对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所制定的优惠措施是否具备(可查看规章制度的图文资料)。
8、孵化基地是否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可查看相关图文证明材料)。
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申请表中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表、现场核查情况表报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核。
(四)复核评审
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成立评审小组,根据评审要素,通过审阅申请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并于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
(五)认定公布
区人力资源局依据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对拟定为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其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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