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影视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 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七条 “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 用的国际性影视节(展)、设评奖的全国性影视节(展)活 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 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70%的奖励。
(二) 奖励条件
1. 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 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 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 动作用的国际性影视节(展)、设评奖的全国性影视节(展)活动。
(三) 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
1. 奖励标准: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 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 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70%的奖励。
2. 奖励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 印刷费、差旅费、运输费、媒体宣传费、布展费、策划设计 费、舞美制作费、音像制作费等。
(四) 申请材料
1.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奖励申请书》原件;
2. 举办活动的证明文件(国家主管部门批文、区政府批 准文件、会议纪要等);
3. 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4.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 告);
5. 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 明;
6. 举办活动的费用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复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 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 印件。
(五) 审批程序
1.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 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 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 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应急 管理、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 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 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 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 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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