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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

    关于申报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宝规〔2020〕11号),现启动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的企业;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2019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

      5.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的申请书;

      2.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严格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和目录,以申请书第一页为封面,并胶装成册。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务必保持一致。

      【重要提示】

      1.本奖励需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2.申报材料要如实填写(如企业社保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如因错误填报信息造成无法获得奖励,后果由企业承担;

      3.申报项目时,填写的手机号码必须为该企业工作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的手机号,至少提供两个以上不同的号码。


      四、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写信息、纸质材料受理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受理时间:1月11日9点起至1月22日18点

      (二)纸质材料受理

      受理时间:1月12日9点起至1月25日18点

      提交地点: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

      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须带齐相关纸质材料,在纸质材料受理期间到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相关证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时,企业填报的银行账户原则上须为在宝安辖区内银行开设的账户。


      郑重声明:请企业结合《高新技术认定申请书》、企业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在系统填报有关内容;根据企业填报情况,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将提供精准优质的稳企、惠企服务工作。


      附件:

          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宝规〔2020〕11号)

          2、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

      

      信息来源: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1月7日

    附件可联系客服获取


    客服联系方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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