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交易团及相关单位、企业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组织和开展的各类项目市场对接、项目洽谈、营商环境推介、供应商采购、新品发布、政策宣讲等相关活动,加大我市企业对接国际市场、项目、商品采购等资源。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0〕109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4.《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政府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政府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政府资助方式:事后政府资助,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资助拨付。
四、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在进口博览会期间举办的各类活动给予单家申报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翻译费用、会议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活动结算总费用的5%计算)、宣传推广费用(线下媒体宣传、线上平台宣传、户外广告宣传、视频制作以及资料印刷费用)等费用给予100%的支持。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2.近五年来(自2015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按规定提供活动信息报送和活动统计数据。
(二)活动执行的时间在2020年11月5日-10日第三届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举办地点在上海市内。
(三)活动参加人数不低于100人。
(四)申报单位主体需与活动主办方、合同协议和费用单据主体保持一致。
六、支持内容
(一)举办市场对接、供应商采购等以扩大采购交易额为目的的活动。
(二)举办项目洽谈、投资推广等以促进两地项目合作为目的的活动。
(三)举办新品发布、政策宣讲等以提升企业、地区形象为目的的活动。
(四)主要资助用于举办上述三类活动的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翻译费用、会议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活动结算总费用的5%计算)、宣传推广费用(线下媒体宣传、线上平台宣传、户外广告宣传、视频制作以及资料印刷费用),对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给予100%的支持。
七、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无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三)活动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人员规模和参会主要单位、活动方式及议程等部分;
(四)活动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绩效评估以及下一步建议等;
(五)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翻译费用、承办费用、宣传推广费用的合同协议复印件,以及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活动结算清单,列出实际发生费用;
(七)邀请企业名单(需包括所在企业名称、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八)活动现场照片A4纸打印或视频光盘;
(九)活动组织、宣传推广或媒体相关报道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八、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七条(一)所规定申请书。
九、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10月26日-11月20日18时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10月26日-11月20日18时
十、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一、办理流程
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核准项目和预算——项目审计—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核定资助计划—资金结算——拨付资金。
十二、办理时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2020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十三、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四、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五、收费
无
十六、年审或年检
无
十七、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三)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上一条: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 下一条:关于2020年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