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工业增加值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20年度)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并结合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予以分档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政府资助方式
本项政府资助属于核准类。本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进行,受政府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按照企业2019年工业增加值新增量(与企业2018年工业增加值比较)的3%予以奖励。企业2019年产值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2019年产值10亿元(含)至30亿元(不含)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2019年产值10亿元(不含)以下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截至本项目开通受理之日,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奖励上限在上述三个档次的基础上,各提高100万元。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2018、2019年度在南山区均有全年完整的工业统计月报数据;
4、2019年度在南山区统计的工业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企业2019年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超过15%(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中“非成本费用表企业”以月报行业增加值率推算企业增加值数据;如2018年工业增加值为负值,2019年工业增加值为正值,则视为满足上述增速条件);
6、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七)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待审核通过后从系统打印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网上提交资料要求: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纸质材料要求: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提交。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奖励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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