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各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现将限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攻关面上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深港创新圈项目四类项目的限项要求。
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对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不得申报。
2.未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二)企业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或属于近三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1.对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未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三)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二、关于基础研究类项目的限项申报要求。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申报和正在承担(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国家、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同年只能申报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申报和正在承担(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和载体专项、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三、关于重点实验室的限项申报要求。
企业类申报单位每年度可申报1项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科技计划;高校或科研机构,每年度最多可申报5项。
四、关于工程中心的限项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每年可申报一个。
五、关于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的限项申报要求。
同一个法人单位只能牵头申请1项同批次技术攻关重点项目; 已承担2018年和2019年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本年度已承担或申请未办结的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牵头申请本年度技术攻关重点项目。
六、关于人才专项(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限项申报要求。
每位申请人主持或参与的在研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和载体专项除外)不超过3个。
七、其他
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请。
特此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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