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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0-7-6

      随着我国科技型产业发展迅速,特别是进入全面创业时代,创业者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软件企业涌入市场,为了在全新的时代更好更快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其中就有双软认定(现在叫双软评估,但是业内同行还是简称称为双软认定)。双软认定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是对企业品牌资质的提升。所以对软件开发企业来说,进行双软认定也很有必要。

      “双软评估”是“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企业评估”两项评估的简称。该项服务是在 “双软认定”取消后,协会推出的行业自律服务。2018年1月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标准,统一评估,统一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双软评估”服务。


    深圳市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本细则的目的是指导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工作,为软件产品的评估服务提供评估标准、评估材料要求、评估流程的依据及出具评估证书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软件产品评估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软件。

      第三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在评估范围内: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2、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3、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4、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5、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四条  评估的软件产品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须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五条   评估的软件产品须获得省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第六条   原则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应与软件产品检测报告上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一致。有特殊情况的提供补充材料。

      第七条    为规范软件产品的名称,建议软件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

      企业冠名(品牌)+软件功能(应用领域)+“软件”两字结尾。软件名称不宜过长,最多不超过20个汉字。软件版本号前加上大写英文字母“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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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软件产品评估提交材料

      第八条  软件产品评估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自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评估申报表》;

      2、《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取得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软件产品声明》;

      6、企业取得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7、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软件产品开发起始时间早于企业成立日期的软件产品,需提供《先期开发说明》。

      第九条   企业如有发生公司名称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相应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评估变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企业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变更证明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的仅提供著作权证书变更证明复印件;

      4、变更前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产品著作权人发生转让时,受让方可办理相应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转让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评估申报表》;

      2、《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委托书》; 

      3、原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受让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6、《软件产品声明》;

      7、企业取得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8、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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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材料说明

      1、 所有申请表请登录协会的业务系统进行在线填写;

      2、上述所有材料提供一式一份A4纸打印或复印(单双面均可);

      3、写有加盖公章的地方及各项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著作权证书、测试报告需查验原件。

     

    第四章  软件产品评估流程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根据本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受理合格的材料→企业缴服务费→进行评估→制证→发证。办理状态企业可登录协会业务系统进行查询。

     

    第五章  软件产品评估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常年受理软件产品评估申请,每月28日(如遇周未和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集中评估和出具评估证书。如有办理加急的则按相应的加急工作日另行安排出证。

     

    第六章  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第十四条    通过评估的软件产品,评估机构出具《软件产品证书》。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到期后企业可自愿再次申请评估以取得新的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因办理软件产品评估变更取得的新证书其有效期与变更前证书一致。

      第十六条    证书遗失的企业可提交遗失声明申请补办证书。补办的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信息与原证书一致。

      第十七条    评估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

      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编号组成:地方简称+RC+年份+顺序号。例如:深RC-2015-0001。

      第十八条   证书不作为企业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和保证。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互联网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二○一六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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