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客空间审批内容
创客空间:为创客活动提供空间载体的项目资助。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二、创客空间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创客空间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资助费用为近2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创客空间2015和2016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创客空间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本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六)已获创客空间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五、创客空间申请材料
申请创客空间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九)创客项目或创客企业入驻协议(验原件);、
(十)经创客签字的创客项目简介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经创客签字的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十二)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十三)空间运营模式介绍及申报补贴期内的创客空间运营情况总结;
(十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创客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等;
(十五)近2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创客空间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
七、审批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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