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宝安区2020年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号),对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我局将于2020年5月11日起受理宝安区2020年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本次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不接受纸质材料。
一、受理时间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2日18:00网上受理,逾期不予以受理。
二、受理项目类别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且未获得本项资助的项目(不包括以前年度已通过审核但自愿放弃资助的项目)。
三、审批流程
采用单位申报、初审、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纳税额核定、部门会议审定等程序进行核定。扶持的项目通过核定的,根据年度资金总规模按初审通过先后顺序排序安排,排满为止。对通过市级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宝安区的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或民办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项目必须在宝安区内实施。
3、如项目实施单位是分公司,可以以母公司(母公司符合第1款条件)名义申报。(我局工作人员将会核实查询企业的隶属关系)
五、不予资助情况
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三)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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