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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20年大鹏新区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扶持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大鹏新区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扶持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4-26


    关于开展2020年大鹏新区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扶持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优势企业落户及发展激励制度,促进大鹏新区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开展2020年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12日


      二、设立依据

      《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三、申请项目

      (一)辖区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认定项目专项扶持

      (二)辖区总部企业落户扶持

      (三)辖区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经营奖励

      (四)辖区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用房补贴类扶持

      (五)拥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超过2家的产业园区项目、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或高成长性企业基地项目及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办公用房并自用作为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项目专项扶持


      四、具体内容

      (一)认定扶持类—辖区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认定项目专项扶持

      1、支持办法及标准:

      经认定为大鹏新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经认定为大鹏新区高成长性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5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

      2、申报条件

      企业除具备《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5)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落户扶持类—辖区总部企业落户扶持

      1、支持办法及标准: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扶持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分阶段给予落户奖励,总额最高6000万元,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2、申报条件

      企业除具备《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新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5)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经营奖励类—辖区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经营奖励

      1、支持办法及标准:

      已落户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分阶段给予经营奖励,扶持额度为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1000万元。扶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2、申报条件

      企业除具备《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5)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四)用房补贴类—辖区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用房补贴类扶持

      1、支持办法及标准:

      (1)经大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大鹏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补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其中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其购置合同的单位面积价格的10%给予支持;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不足500万元的企业,按75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其购置合同的单位面积价格的10%给予支持。其中总部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200万元;高成长性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100万元。

      (2)对经大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租用的除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外的总部办公用房,前三年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采用事后报销制,按实际租金的50%-70%,对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予以扶持。高成长性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

      2、申报条件

      企业除具备《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5)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五)园区改造类—拥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超过2家的产业园区项目、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或高成长性企业基地项目及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办公用房并自用作为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项目专项扶持

      1、支持办法及标准:

      (1)对拥有经大鹏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超过2家的产业园区,投资对园区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食堂等公共设施实施新建或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不超过200万元的园区提升补助。

      (2)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或高成长性企业基地。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改造方园区改造补助,最高1000万元;属于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办公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改造方扶持,最高200万元。对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额外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前期费用支持。

      (3)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办公用房并自用的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按该企业实际办公面积以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旧工业区改造补助,对总部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对高成长性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2、申报条件

      企业除具备《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5)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6)申报企业需为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且园区改造提升在申报前已经完成,改造完成后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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