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大鹏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单位”)。
扶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大鹏新区管辖范围内实施。
2.项目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申请前一年内(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无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情况。
4.项目完工时间原则上为2017年9月1日之后。
二、资助数量和方式
1.资助数量:受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2.资助方式: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扶持范围
1.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2.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
3.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4.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5.绿色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6.绿色建筑项目。
7.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
8.节水项目。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参照附件1)。
2.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投入情况相关凭证,如合同书、主要设备购置发票、竣工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
4.项目节能减排效果分析报告(参照附件2)。
5.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证明材料等。
6.申报单位信用信息资料(登录深圳信用网)打印(盖章)。
五、有关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重复建设、重复申报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项目单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申报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2.项目单位应当确保材料中的相关指标数据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不得擅自使用项目单位自报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
3.项目单位需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应附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一式3份、电子文本(光盘)1份。
4.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申报时间和申报地点
1.申报时间: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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