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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第九届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3-27

    关于开展第九届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的通知

      2020年2月,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深圳市设立2019年度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11个,包括“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将于今年开展第九届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依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4号)(附件1)第十八条“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有关要求,2020年1月2日发布开展的2020年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资助暂停实施。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为《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2019年经济类)》(附件2),评审工作将遵循为企业和组织服务的宗旨,坚持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不收费、不增加企业和组织负担,坚持“公正客观、高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深宝规〔201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评定,目前《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待修订印发后,将按最新《管理办法》开展评定。评定结果将在宝安区政府在线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并按规定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于行业领先地位或者社会贡献,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三)两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没有存在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不存在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申报时间

      2020年4月1日到4月30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自愿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申报。

     

      三、奖励方式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或组织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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