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19年度我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
二、授奖数量和资助标准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3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三、申报时间
2020年3月31日-4月27日
四、申报条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申报条件:
1.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以申报期截止日为准)。
2.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优先考虑。
3.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4.2018年国内专利授权量、国内版权登记数量或国内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比上年度持续增长。
5.2018年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含2%)。
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不予申报。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单位)2年以上(含2年,以系统申报截止日为准)。
2.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引导研发创新,并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3.拥有200件以上(含200件)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以申报截止日的专利法律状态为准),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
4.2018年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和研发投入比上年度持续增长。
5.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包括知识产权行政调处、司法诉讼、仲裁案例。
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不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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