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引导我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培育文化产业新业态,加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今年我厅将继续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省创建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发展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园区,进一步促进我省文化产业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申报主体及基本条件
(一)创建及申报主体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及创建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运营管理机构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行政部门的派出、内设机构。
(二)创建必备条件
1.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集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3.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突出的文化产业特色,在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4.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向上。
5.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无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
6.通过2年创建期创建,能够建成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法律、财税、政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服务、产业链对接、人才培育、项目孵化的比较完整的公共服务体系。
7. 通过2年创建期创建,能够达到集聚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的整体目标。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须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税收、就业等系列经济效益指标位于全省同类园区前列。
三、申报程序
(一)初审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广州、深圳市申报创建的名额原则上各不超过2个(请排出先后顺序),其他地市原则上不超过1个。初审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具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函。
(二)评审考核
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创建工作方案进行评审和参与申报的园区进行实地考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全省文化及相关产业规划、区域布局考虑及园区各项条件等相关因素,确定并公示创建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布正式名单。
(三)创建时间及验收
自公布正式创建名单之日起2年内为创建期。由申报主体按照所制定的创建工作方案,对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考核)标准(试行)》(粤文旅发〔2018〕1号)进行创建,我厅及所在地级以上市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指导。
创建期结束,我厅将开展验收工作,对考核评审达标的,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授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考核评审未达标的,可在1年内申请复审一次,仍不达标的,取消创建资格。
四、相关要求
(一)制订科学可行的创建方案。申报主体要根据园区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制订创建工作方案,包括:园区的“四至范围”、发展沿革和现状、产业基础、空间和功能布局、主要目标、优势行业、重点任务、具体举措、预期效益等,以及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推进计划。
(二)区域优势与突出导向相结合。各地要立足于本地区文化产业的特色优势,通过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活动,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区域特色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要积极发掘发动鼓励文化内涵丰富、特色文化突出、新业态集聚、规模效益较好、管理规范、示范引导辐射作用强的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参与创建。
(三)切实做好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积极支持园区申报及创建工作,强化监管指导职能,把好政治关口和意识形态关口,对创建园区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税、土地、人才、财政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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