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光明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申报的通知
根据《光明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有关规定,向经批准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49%给予资助(保费以发票金额为准),最高扶持上限为300万元。我局现按程序开展上述申报工作,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25日18点整,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境外市场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 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0〕69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数量: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事后资助,向经批准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49%给予资助(保费以发票金额为准),最高扶持上限为300万元。资助金额不考虑企业地方财力贡献。
2.事前资助,上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下,并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根据光明区商务局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企业地方财力贡献。
3.事前资助,上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1亿美元(不含)以下,有开展新兴市场出口业务,并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的中型企业,根据光明区商务局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企业地方财力贡献。
四、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四)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六)企业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发票的开票时间应当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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