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产业类
(一)科技创新领域
1.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的完成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五位完成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的前三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两位完成人,宝安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第一位完成人。
2. 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前5名);地级市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
3. 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主持副省级城市及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4. 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拥有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或通过PCT申请并获得2件及以上国际专利,且均为前二位的完成人。
5. 在基础科学、工程科技、生物科技、医药科技、信息科技等专业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在宝安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满1年的人员。
6. 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委员。
7. 拥有国际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纳税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或研发负责人(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8. 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创意、创客人才或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1名)。
9. 获宝安创新创业大赛前3名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1名)。
10. 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税前年薪超过100万元的科技创新和研发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1. 副省级城市及以上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2. 获“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提名奖及以上人员。
13. 获“深圳创意设计新锐奖”、“深圳创意设计七彩奖”人员。
(二)经营管理领域
1. 宝安区认定的五类百强(“产值百强”、“增加值百强”、“纳税百强”、“出口百强”、“创新百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2. 深圳市和宝安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宝安区认定的先驱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3.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4. 深圳市和宝安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市公司年薪100万元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5. 科技型央企三级及以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6. 深圳市认定的国防军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7. 通过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8. 注册资金超过2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9. 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家事务所每3年可申报1人)。
10. 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1. 国家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2. 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家事务所每3年可申报1人)。
13. 国家级文创产业园区(基地)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4. 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文化+”示范企业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5. 全国百强旅行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6. 全国4A级及以上景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7. 全国5星级及以上酒店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三)技术技能领域
主要指在非社会事业类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取得以下职业资格或荣誉的技能型人才。
1. 获得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
2. 获得“鹏城工匠”荣誉称号的人员。
3. 宝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4. 在广东省或深圳市组织的考试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符合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类工种目录的人员。
5. 在宝安区举办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技师等级工种前3名且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教育类
1.获得特级教师称号者。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3.享受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人员。
5.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注:“名师”包括“名教师、教科研专家、名班主任”等)。
6.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7.宝安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
8.近5年,辅导学生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主教练员(每个比赛项目限报1人)。
9.近5年,获得深圳市学前教育“苗圃工程”名师称号的名园长、教科研专家、名教师。
三、卫生类
1.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或硕士生导师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2.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或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担任教研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3.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具备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4. 担任国家、省、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人才,获得国家级、省级名中医称号的人才。
5.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6.45周岁以下,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取得经认定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留学人员,或取得经认定的国(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
7.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
四、综合类
1.经认定且在任期内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
2.经认定且在任期内的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A、B、C类。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人员。
4.经认定的国(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
5.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在宝安工作满1年的人员。
6.曾就职于国家级文艺团体、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机构,被正式聘用在编剧、导演、主演、主任编辑、高级记者等岗位5年及以上的人员。
7.曾就职于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展览馆、纪念馆、古建筑研究所、文物保护中心、文物鉴定站、非物质文化研究院、图书馆、文化馆等机构的正副职,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8.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联一级协会理事及以上会员,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9.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传承人。
10.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组委会成员或单项体育项目竞赛组织者,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1.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过主裁判,从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并具有国家级裁判及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
12.曾在省级及以上的体育场馆担任馆长、副馆长或运营总监满5年的人员。
13.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运动健将,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4.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各年龄段国家队教练、省队主教练,或省运动会、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队、运动员的主教练。
15.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备注: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确认高层次人才资格。如不再确认为区高层次人才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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