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公租房人才住房租金免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我中心将对承租我区政府产权的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单位承租人和个人承租户名单予以公示,并就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金减免对象
(一)单位承租户
承租我区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附件1)。
非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资本综合占股比例不超过50%的股份制企业。
(二)个人承租户
除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社区工作站、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央驻深机构等单位(不包括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在职及退休干部职工外,其他所有个人承租户均为租金免交对象。(附件2)
上述两类减免对象如有恶意欠租行为的,不予减免租金。
二、公示时间和方式
从2020年3月12日至3月18日,在宝安政府在线区住房建设局子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租金免交时间
本次免收2020年2月、3月(在合同有效期内)的租金,共计2个月。
四、租金减免方式
(一)按月扣缴租金的承租户
直接免收2020年2月和3月份应缴租金。
(二)按年缴纳租金的承租户
1.已缴纳免租期间租金,租赁合同期限暂未到期或后续到期拟续租的承租户,在缴交下一年度租金时直接扣减2020年2月和3月已缴租金(免息)。
2.已缴清全部租金,且合同到期后不再承租(含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户,可视届时情况在合同到期后免租延期2个月或退还2020年2月和3月已缴租金(免息)。
五、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我局或区监察委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宝安区甲岸路17号。
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六、重要提示
(一)公示合格且无异议的免租对象,无需主动申请租金减免,租金管理系统将取消2月、3月的扣款指令,4月份起正常扣缴租金。
(二)无论公示期内或公示结束后,如核查发现承租户不符合租金减免对象条件的,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有权取消其免租资格,已减免的将按已减免租金予以追缴。
(三)未纳入公示名单的承租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复核申请及证明材料提交至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二次公示。逾期未提交复核申请的,视为认同本次公示信息。
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地址:宝安区甲岸路17号2楼。
(四)通告未尽事宜由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减免租金(单位承租户)名单公示表
2.减免租金(个人承租户)名单公示表
如需了解附件内容可联系至善科技客服(微信号:13312943279)获取。
来源: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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