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受理工作的通知
为鼓励光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助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我局拟定于3月2日起开启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0〕20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数量: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直接奖励方式,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四、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中。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四)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五)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六)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五、业务受理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3月2日至3月20日18点整(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3月9日至3月20日17:30(只限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指南——申报——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七、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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