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龙华区2020年度总部企业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鼓励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和《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1、2,注:新政策实施前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原政策享受扶持),开展2020年度龙华区总部企业资金扶持申报工作。为做好该项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龙华区2017、2018年度第一批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龙华区2018年度第二批、2019年度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资助标准
申报对象(一)资助标准详见《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中“扶持措施”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
(一)第十一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分两年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第十二条 已落户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三)第十五条 在新区没有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总部和研发办公场地,连续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四)第十六条 在新区范围购买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对象(二)资助标准详见《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中“支持措施”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一)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按次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总额的 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分两年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等政策一次性资助、奖励的,在申请本条扶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二)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三)(四)(六)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不足800万元的,按8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可享受第八条扶持的总部企业从认定之后的第三年起连续三年按前款享受扶持。
(三)第十条 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第八条及第九条第二款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第九条第一款扶持。
(四)第十一条 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按市场价格租用的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
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各行业大类的子行业须经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龙华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确定。
四、申请条件
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下同)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3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受理单位: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中心A1901(龙华街道广场三路与清泉路交汇处))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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