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
一、政策依据及政府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第二条 加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保障力度。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产品,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前支付物资货款;对通过采购防控疫情物资生产设备有效形成产能的企业,按其采购设备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防控疫情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项目,优先纳入技改扶持。
资助标准:
(一)本项目为事后补贴制,对通过采购防控疫情物资生产设备有效形成产能的企业,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购买的设备,按其采购设备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已获得深圳市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补贴的项目,不再重复获得本条政策的补贴。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项目已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合格认证,有明确的对外销售合同、发票及财务凭证。
(四)获得本政策资助的企业3年内注册地及统计关系不得迁出龙华区。
鼓励租金减免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政府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鼓励租金减免。对承租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的企业,减免承租企业2个月(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租金;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工业园区、写字楼业主等各类园区经营管理企业,为延迟复工的企业和租户减免租金,对实际减免租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园区经营管理企业,予以实际减免租金总额2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资助标准: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对实际减免租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园区经营管理企业,予以实际减免租金总额2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二、申请条件
(一)社区股份公司、工业园区、写字楼业主等各类园区经营管理企业是指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园区经营管理企业。
(二)物业对象包括办公、厂房、商业及配套物业等,不含住宅。
(三)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金融服务保障(贴息类)助力企业应对疫情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政府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第七条 加强企业的金融服务保障。全力支持区内重点保障企业,对纳入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区内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百强企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申请我区合作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手续费的50%,予以总额最高20万元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二)每次贴息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三)企业可申请一次,每次最多可报3笔贷款。
(四)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项目必须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际已发生利息支付,且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归还利息后方可申请。
(五)同一项目已在国家、省、市申请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对纳入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区内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2018年龙华区“四类100强”企业。
(三)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金融服务保障(担保手续费补贴类)助力企业应对疫情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政府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加强企业的金融服务保障。全力支持区内重点保障企业,对纳入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区内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百强企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申请我区合作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手续费的50%,予以总额最高20万元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按其实际支付手续费的50%,总额最高20万元的资助,实际资助标准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补贴范围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支付的担保手续费。
(三)同一项目已在国家、省、市申请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对纳入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区内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2018年龙华区“四类100强”企业。
(三)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政府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第六条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缓缴、返还等有关政策与规定;企业对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职工支付工资待遇,而获得省、市补贴的,按上级补贴企业金额的50%予以补助。
资助标准:
企业对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职工支付工资待遇,而获得省、市补贴的,按上级补贴企业金额的50%予以补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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