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及相关治疗药品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申报的紧急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为有效应对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疫情,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及相关治疗药品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的研发及产业化。
(二)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的研发及产业化。
二、专项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专项一: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研发及产业化。事后资助。按照“先立项、后补贴”的方式予以资助,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专项二: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相关治疗药品研发及产业化。事后资助。按照“先立项、后补贴”的方式予以资助,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根据各类别专项申报条件要求(详见申报指南),认真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
申报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非关键的申报材料可以容缺受理,但须在资金下达前补齐。
(三)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及财务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核实与报送市统计局部门数据不一致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五)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本部门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六)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七)请申报单位提前在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在线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申报单位相应的区,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八)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详见http://fgw.sz.gov.cn/zwgk/qt/tzgg/201910/t20191014_18321602.htm。
五、申报时间
(一)在线申报时间:2020年2月3日9:00—2月29日18:00。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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