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
一、法律依据
(一)、《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六条:留学人员在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10万元专项扶持。
(三)、留学人员获得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持有该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或出资30万元以上。
(四)、入驻龙岗区半年以上三年半以内,且正常经营。
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予以扶持。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二、办理条件
(一)留学人员获得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持有该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或出资30万元以上;
(二)入驻龙岗区半年以上三年半以内,且正常经营;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证明;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四、办理时限
(一)每年指定时间段内受理项目申请;
(二)自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三)提交龙岗区人民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及报区财政进行拨款时限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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