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中坚企业培育计划2019年申报指南
申请2019年(2018年度)中坚企业认定的按以下要求申报
一、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企业请按下述资料电子档发送至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邮箱:lgqfzx@lg.gov.cn并递交纸质文件,双面打印,封面、申请表(注明盖公章页面)都必须加盖公章,胶装成册后加盖骑缝公章,提交一式两份。提交纸质材料时,须同时查验原件。
(一)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及其龙岗区内所有关联企业符合专业规范的未来3年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产值/营收、收入法增加值、纳税额)预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及其龙岗区内所有“四上”关联企业(见注①)近3年年度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范围须为在国家一套表统计直报系统提交的近3年年度统计财务报表(表号为103或603),申请人在国家一套表统计直报系统打印;
(五)申报企业及其龙岗区内所有关联企业(见注②,下同)近3年年度纳税证明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六)申报企业及其龙岗区内所有关联企业按要求填写占用产业空间情况表,自有用地或用房的同时需提交占用产业空间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七)申报企业无犯罪记录与无重大安全事故声明;
(八)申报企业及其龙岗区内所有关联企业近3年股东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
(九)申报企业符合《龙岗区中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办法》中“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四项特征的证明材料;
(十)申报企业经营地不变动承诺书;
(十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二)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①:“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注②: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方企业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定义的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1.根据《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定义划分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定义划分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扶持范围与培育方式
具体扶持范围与培育措施政策遵照《龙岗区中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法(修订版)》。网址:http://www.lg.gov.cn/bmzz/gxj/xxgk/qt/tzgg/201905/t20190524_17732875.htm
三、申请要求
(一)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且承诺自认定后10年内不迁离龙岗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和统计义务,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
(二)成立以来截止申报日期近5年内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至少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四项特征中的两项。
(四)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研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法增加值比例不少于5%(“香港研发、龙岗制造”的本土港资企业集团、共享服务及外包企业、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和企业集团中与主干企业合并计算的专设贸易公司豁免此项要求),收入法增加值率不少于12%。
(五)房地产经营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超过30%。工业企业不出口非本集团研发营销或生产的产品,且没有与关联企业联手操作自主产品出口复进口的行为。
(六)符合《龙岗区中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版)》第七、八、九条规定。
四、申请受理时间
2019年8月12日至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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