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项目资助
一、申请对象
企业
二、申请条件
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建设的创新平台已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科学实验室,且市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2)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及分支机构,且市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3)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省、市级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且相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4)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校(院)企共建实验室或研发中心,且市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三、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深圳市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配套补贴。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补贴,且各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总额。
3、对经认定的省、市级创新平台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补贴,其中省级创新平台的各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总额。
4、对经认定的市校(院)企共建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补贴。
四、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奖励申请书》(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完毕后生成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实际经营期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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