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精准医疗领域。重点支持生命信息采集、计算、分析等关键设备和配套产品,以及生命科学合同研发服务和基因组、蛋白质组、代谢组等生命信息服务等。免疫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个性化用药等个体化治疗服务。健康干预、慢病管理、心理健康咨询等特色健康管理服务,以及数字化健康管理设备和产品等。
(二)医学工程领域。重点支持医学影像设备、先进治疗设备、医用检查检验仪器、植介入产品、移动医疗设备等。
(三)医药领域。重点支持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化学药品与原料药、现代中药等。
(四)生物农业领域。重点支持生物育种,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生物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及疫苗等。
(五)生物制造领域。重点支持生物化工产品、特殊发酵产品、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及生物制品等。
(六)照护康复领域。重点支持老年人用便携式医疗设备、照护康复产品和服务信息网络,专业康复训练器材与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义肢及矫形产品。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政府资助标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政府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二)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三)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1、高技术产业化股权资助方式:资助资金分为财政资助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财政股权资金原则上为社会专业股权机构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财政股权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财政股权资助遵循与合作机构资本“同股同权、共进共退”的原则,入股价格由合作机构确定,共同退出的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
(2)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申报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2、高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合同有效期最长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度),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资助方式: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业务处室予以立项备案。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业务处室验收后,按照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若项目单位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已立项备案项目不予扶持。
(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事后资助。对我市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确认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确认的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事后资助。
1、对化学药品(第1.1、1.2类)、生物制品(第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类),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照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委托本地临床试验CRO机构组织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200万元。
2、对化学药品(第1.3-1.6类及第2类)、生物制品(第2-5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2-6类),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照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委托本地临床试验CRO机构组织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100万元。
3、对完成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按照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40%给予资助,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事后资助。
1、高端论坛扶持项目:按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确认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展会活动扶持项目:按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确认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七)各类扶持计划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等详细参见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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