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2014年1月3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完成的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政府支持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实施补贴。主要包括我市农业(含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科技创新,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引进推广应用,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系统建设,新型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的研发引进及推广应用,农产品深加工及现代物流,农业信息化等高新技术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
三、支持数量及政府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受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资助方式:本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监管银行方式办理。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本市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其中涉农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单位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除外);
3、项目由企业(单位)自主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
4、申请项目未获得过本级财政的其他专项资金资助;
5、项目申请单位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记录,近2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拖欠财政资金,无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行为。
6、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使用的新品种或新技术,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科技成果,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2、4、5、6项的规定。
(三)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不予安排:
1、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2、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3、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4、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5、申报单位违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由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
7、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2015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高新技术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六)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对照下列情况选择一项补充申请材料:新品种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时需附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权授权使用协议复印件,若为转基因品种,需另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机关审批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新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时需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查新报告;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时需附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无相关证书的项目需附经国家部委、省市主管部门组织或具有资格的单位(含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
(九)申请单位可以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有关政府文件、前期调研报告、专家咨询意见、鉴定报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等。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受理地点: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8号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市经贸信息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投资评估及审计——市经贸信息委审核并拟定资金执行计划——报市财政委审核——网络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项目单位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由市经贸信息委凭相关拨款凭证统一向市财政委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监管银行方式办理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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