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认定
一、基本原则
按照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现实情况与发展潜力相结合、自主内源与引进吸收相结合、遴选培育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特点和地区布局,好中选优。
二、工作目标
在智能制造领域认定一批创新能力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产品市场前景好、对产业带动作用大、发展初具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
三、培育和认定的产业范围
申报主体为我省从事智能制造领域相关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发展已初具规模,在本领域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智能制造具体指运用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信息系统与技术,研发制造具有感知、决策、执行功能的各类智能装备和产品,以及智能制造系统集成与应用服务,包括:
(一)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和系统。
数字化加工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机械加工、汽车摩托车、轨道交通、航空、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行业);流程制造领域数字化车间(化工冶金、纺织建材、造纸印刷、食品医药、材料、家电、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典型制造领域所需的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
(二)智能测控装置与系统。
工业机器人、机械手;数控加工装备(高档数控机床、数控雕铣机、伺服压力机、加工中心);控制系统(DCS、PLC);智能识别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定位遥感系统;自动导引车;智能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在线检测分析装置;精密传动装置、伺服装置、变频装置;安全检测与预警系统。
(三)智能制造技术集成应用与服务。
集成和应用智能技术、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以及智能制造成套装备或系统,为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智能技术服务和系统解决方案。
(四)其他具有感知、决策、执行功能的各类制造装备、智能产品及相关集成应用服务。
四、申报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智能制造研究、开发和生产以及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具体条件如下:
(一)管理规范。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企业规模。
目前在册企业员工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达20%以上。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其中新兴产业产品和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
(三)行业地位。
在所属行业领域处于国内乃至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四)创新能力。
企业设有或正在建设R&D机构,拥有相应的技术先进的研究开发设施,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两年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达3%以上。至少拥有一项以上所在领域核心发明专利或其独占许可权,整体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
(五)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近两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五、组织与管理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各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配合实施。
(一)申报和评审程序。
1. 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到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 地市经信主管部门初审。由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是否同意企业申报的办理意见,汇总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后于指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 综合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企业为候选企业,其中成绩达到优良以上的企业列为候选骨干企业,其余为候选培育企业。
4. 现场考察。对候选骨干(培育)企业,必要时(如需对某些申报材料作进一步核实)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5. 公示及认定。根据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发文认定。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书。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
(1)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会计报表;
(3) 企业拥有或享有独占权的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R&D机构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5)企业人员花名册(超过100人的企业,只列科技人员及专职R&D人员);
(6)其他反映企业某方面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新产品鉴定证书、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列入省部级以上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牵头起草的行业以上标准、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监督管理。
1. 新兴产业骨干和培育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到期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资格复审。
2. 对新兴骨干企业和培育企业资格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未通过复查的骨干企业,降为培育企业继续培育。对两年中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综合评审成绩居行业突出位置的培育企业,可晋升为骨干企业。
3. 若企业在申报骨干(培育)企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骨干(培育)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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