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条件、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分为三类: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三)对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第六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满两年且不超过五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要求在5%以上;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5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五)国内科研人员或留学人员创立企业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术入股)。
第八条 留学人员研发启动资助分以下两类:
(一)入驻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
(二)入驻光明新区的其他创业项目:
1.符合国家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2.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第九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研发设备的当年折旧,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十二条 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3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其中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资助20万元,一般孵化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研发启动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资助最高10万元。本资助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资助同时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研发投入审计报告;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七)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八)留学人员企业成立不满一年的,可暂不提供第(四)、(五)项材料,但需提供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九)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八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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