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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

    发布日期: 2021-11-1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1〕263号)要求,现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两个方面,详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附件2)。

      二、报送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场景描述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每个场景字数请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报送要求

      (一)申报主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纸质版申报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优秀场景申报材料可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1年)》(附件3)编写;示范工厂申报方向参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2021年)》(附件4)。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主体需在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中二选一进行申报。

      (三)申报主体请于2021年11月17日前在线上填报申请书,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将2份加盖有效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报送至深圳市民中心C区3138室(新兴产业处)。

      请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1〕263号)

      2.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

      3.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1年

      4.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2021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8日

    智能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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