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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深圳市各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通过认证的可申请复议

    发布日期: 2021-9-8

    2021年深圳市各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通过认证的可申请复议

    宝安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单位及对象

    一、受理范围

      宝安区申请202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通过企业(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

    二、复议优先推荐条件

     (一)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二)企业拥有I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

     (三)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四)拥有2017年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的企业;

     (五)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的企业等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

     (六)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

     (七)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获奖企业;

     (八)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依托企业;

     (九)同等分数下,优先推荐宝安区“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中“成长指标”得分高的优先推荐)、宝安区上市公司培育库企业。


    南山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单位及对象

    复议单位: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一、复议对象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今年国高评审分数不到70分,但符合如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递交申诉材料至我局统一收集,进行复议资格筛选。

      1、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出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评审结果改变的;

      2、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其他优先推荐的企业包括:拥有2017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的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参与国家级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等(注:我局将根据上级要求的复议指标,经遴选后上报)。

    二、复议资格筛选所需材料

      符合复议标准且有意愿申诉的企业请尽快报名并准备如下材料:(已提交且材料不齐全的企业,须按照本通知内容补交相关材料。)

      1、1-2页复议申请书(包括得分异议情况说明及原因),如是2017年国高企业,须附上2017年国高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2、2017年以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复印件(盖公章);

      3、自行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携带原申报材料(申报系统的申请书)、可加分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盖公章)


    福田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单位及对象

    一、国高评审复议相关单位

      复议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复议资格筛选单位: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创新局

    二、复议对象

      (一)专家评审结果出现明显错误,具有下列情况的企业:

      1、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 2 分(含) 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2、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 7 分(不含)。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二)拥有2017年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的企业等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



    坪山区推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的受理范围

    坪山区申请202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通过企业,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推荐的条件


    优先推荐专家评审结果出现明显错误的企业参加复议。明显错误主要包括:


    (一)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二)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


    (三)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四)拥有2017年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


    (五)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的企业等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


    龙岗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推荐的条件


    龙岗区申请202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通过企业,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


    (一)专家评审结果出现明显错误,具有下列情况的企业:

    1.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2.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二)拥有2017年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等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规上企业。


    (四)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依托企业。


    (五)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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