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申报企业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计分,获得知识产权要有延续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获证都在同一时间,会被质疑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降低分数。
2. 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演示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须为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3. 企业研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企业年度所得税纳得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
4. 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
5. 产学研协议的签定时间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提供合作的记录证明(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
6. 重点考核资料中是否有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 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考核严格:只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的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较低或不能获得专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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