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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 2021-4-9

    2021年度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申报指南


      一、实施依据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业共渡难关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20〕242号)。


      二、申报主体与资助考核期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可按自愿原则申报。本次资助考核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支持方式

      根据《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审核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可获得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资助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每家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贴息范围

      企业开展主营业务,即生产经营、建设与改造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以及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的保理、开信用证、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应产生的利息。


      五、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属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2020年度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

      2.2020年度企业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

      3.2020年度企业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2020年度企业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5.企业未被列年度入市场监管、税务、海关、交通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体以我市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为准;

      6.2020年度企业在深圳市无较大及以上经营性道路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申请企业属于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2020年度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2.2020年度企业年经营收入7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3.2020年度企业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万元;

      4.企业未被列入市场监管、税务、海关、交通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体以我市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文件。

      (二)贷款合同。

      (三)物流企业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

      (四)利息支付凭证。

      (五)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封面)。

      (六)2020年度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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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二)受理时限:2021年4月8日至4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办理流程

      (一)请各申报企业通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港务管理局)智能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根据办事指南及用户操作手册进行申报。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环节的审核工作,确定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及资助金额,并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刊登公示。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资助结果文件。

      (四)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一)申报企业提供合并报表的,按以下规则核算相关财务数据:

      1.申报企业的子公司是申报企业全资子公司,在深圳注册,且物流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的,其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等财务数据全额合并。

      2.申报企业的子公司是申报企业绝对控股公司,在深圳注册,且物流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等财务数据按照控股比例合并。

      3.申报企业的子公司不是深圳注册企业、或不是申报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或物流业务收入占比低于70%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等财务数据不予合并。

      4.如申报企业与其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则前述营业收入均为抵消了关联交易金额之后的数据。

      (二)申报企业的数据不得重复使用。申报企业下属公司同时独立提出申请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或已经被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其下属公司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人员等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数据。企业数据已被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上级公司使用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企业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按照实际缴纳税款日期所在年度统计。

      (四)贷款贴息只限实际已支付的用于企业物流主营业务的银行贷款利息,与物流业务无关的银行贷款利息及非银行机构的贷款利息,不纳入贴息范围。

      (五)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须真实可靠,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将与深圳市统计局核实比对有关申报数据。

      (六)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前往申报企业现场进行与申报相关的审核查验,请各申报企业积极配合。

      (七)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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