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四)、(五)、(六)款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应属于经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范围内(或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应有明确的范围,如认定时未明确具体范围的,应书面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认定面积及范围。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
2.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3.上市企业(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4.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
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人才出资应占开办资金30%以上),且首次申请资助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下同)。
5.近2年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单轮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实际到账为准)且有效估值2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6.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
2.准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3.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限成立时间5年内产生的房租)。
5.经市级以上认定且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地市级、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
2.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入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或机构在2018年12月26日后且成立时间5年内产生的房租,资助标准如下:
(一)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万元。
(二)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五)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万元。
(三)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六)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10万元。
第三条 对入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或机构在2018年12月26日后产生的房租,资助标准如下:
(一)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万元。
(二)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五)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万元。
第四条 对2018年12月26日(不含)前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软件园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资助,其中入驻孵化器、加速器、软件园的,资助面积分别不超过500、2000、2000平方米。
入驻加速器、软件园的企业或机构,对申请资助年度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高资助2000平方米,其他企业最高资助1000平方米。
(一)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未超过5年,且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有自主研发能力,有高水平的专有技术或已获得相应技术专利;
3.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其中,科技人员应占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
(二)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创新能力强,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有效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科技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
(三)入驻软件园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主要产品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
2.从事软件相关业务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本条中的科技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
2.在申请单位缴纳员工社保清单内;
3.专职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第五条 对2018年12月26日(不含)前入驻的企业或机构如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在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产生的房租,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2020年1月3日后孵化载体或软件园入驻单位的租金价格高于最近年度公布的区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计算出的租金的50%资助。
第六条 入驻同一孵化载体类别或软件园的同一单位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入驻单位房租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孵化载体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孵化载体提供的申报单位申报期内正常在孵证明书。
(十)经单位法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入驻单位与孵化载体签署的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租赁合同、房租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一)入驻单位申请资助周期内的所有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十二)入驻单位相应资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申请材料中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及资助合同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明性材料,需在申请资助周期内有效。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房租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征求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资助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信息来源: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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