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 “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 1:1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2.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配套政府资助。
(二)政府资助条件
1. 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 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政府资助标准
1.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 1:1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2.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政府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四)申请材料
1.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资助)申请书》原件;
2.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资助的证明文件(资金下达文件、会议纪要等)和收款凭证;
3. 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 告);
5. 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 A4 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 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 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 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 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5.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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