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人才培养资助操作规程
(一) 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九条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与国内外影视类院校合作,在区内开展影视专业人才培 训,时长不少于150个学时、学员不少于20人的,每期给 予10万元的资助。
(二) 资助条件
1. 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 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 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国内外影视类院校合作,在区内开展影视专业人才培训;
(2)培训时长不少于150个学时、学员不少于20人。
(三) 资助标准
每期培训给予1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 助项目不超过4个。
(四) 申请材料
1.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 培训证明材料(培训合作协议书、培训方案、课程安 排、学员名单、考勤表、培训现场图片等);
3. 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4.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 告);
5. 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 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 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 印件。
(五) 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 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 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 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应急 管理、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 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 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 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 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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