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政府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2.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3.获得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4.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具体以上级文件的表述为准)开办经费资助。
(四)申请配套资助项目,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2年内且项目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上级部门有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
(五)申请成果产业化资助的项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并且其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或已基本完成相关研究开发任务;
2. 申请单位拥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或取得授权,且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3.申请单位为龙华区内的企业或机构。
本条所指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原863计划、原973计划、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
(六)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及装修费资助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牵头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实际获得国家级政府资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本章中,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在龙华区设立的企业或机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项目依托单位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项目依托单位合计出资占开办资金30%以上)。
本条所述的风险投资机构,是指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政府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1.对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8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对牵头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实际获得国家级资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
对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并且其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或已基本完成相关研究开发任务,通过在龙华区设立企业或机构来转化其科研成果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
本款所述“最长5年”资助期从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在龙华区设立企业或机构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产业化立项评审的下一个月起连续计算5年。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广东省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三)对获得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资助与本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扶持。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本章所述成果产业化收入,是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立项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龙华区进行产业化所形成的销售收入。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政府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及装修费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申请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八)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九)国家、省、市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本年度已获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情况说明。
(十一)申请成果产业化立项的还需提供:1.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同意在龙华设立企业或机构来转化其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落户龙华区的实施方案;3.科研成果所属权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成果产业化资助的还需提供:1.成果产业化项目立项认定文件;2.关于成果产业化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三)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及装修费资助的还需提供: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十四)项目中期监理情况报告(项目有中期监理的提供)。
(十五)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已完成验收的提供)。
(十六)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单位严肃对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政府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二)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产业化立项: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立项计划、公示--报批——下达立项认定文件——签订立项合同。
(三)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四)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及装修费资助: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条 本章第五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或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及装修费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根据《实施细则(修订)》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五)提出拟立项计划、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立项计划或拟资助计划。
将拟立项计划或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立项或资助条件的,不予立项或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立项认定文件或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立项认定文件、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立项认定文件或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信息来源: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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