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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 2020-12-18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要求,为做好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13日。


      二、申报主体

      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认定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三、申报方式

      采用微信预约和现场受理相结合的方式,由申请单位从前海门户网站下载获取《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及其他格式材料,通过“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微信小程序提前完成网上预约,预约成功后按时至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管理局综合办公楼e站通服务大厅现场取号并办理业务。


      四、申报须知

      (一)所有材料按申报材料列表顺序排列(涉及海员资料的,请按海员清单顺序将同一海员的资料成套排列,其他资料仍按申报材料列表顺序排列),在受理期内提供至我局。

      (二)纸质版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单份胶装册(不能装订)并务必编制目录索引和页码,一式两份。

      (三)电子版请提供刻录光盘,并于光盘上标记公司名称及刻录日期。

      (四)同一家企业申请多个项目涉及的重叠性材料仅提交一份即可。


      五、基础申报标准及扶持标准

      (一)落户扶持

      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相关业务一年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1.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一次性给予7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扶持。

      2.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三)国际船舶管理扶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国际船舶管理扶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2.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3.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以上。

      (四)船舶交易扶持

      上一年度对通过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0.1%对交易平台给予补贴,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一次交易补贴,每家航运交易平台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国内内河船舶不超过5000元/艘。

      2.国内沿海船舶不超过1万元/艘。

      3.国际船舶不超过10万元/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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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海员培训扶持

      对上一年度支持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培训的航运服务企业给予海员培训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1.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适任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办法的适任证书,按20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2.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按3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六)海员外派扶持

      对上一年度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海员外派资质的航运服务企业,按1000元/人次标准对航运企业予以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扶持(即该年度具备两次外派情形时给予两次扶持);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且超过六个月的,可享受两次年度扶持。

      (七)航运人才扶持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给予航运人才扶持:

      1.对在2018年1月1日后,且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2.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的航运人才,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八)绿色航运扶持

      对上一年度船舶靠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间积极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给予补贴。参照《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人环规【2017】3号)和《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5号)补贴政策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使用岸电电费的100%。


      六、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落户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二)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机构,符合本项申报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扶持。

      申报条件:

      (1)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

      (三)国际船舶管理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


    建设


      (四)船舶交易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

      (五)海员培训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六)海员外派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七)航运人才扶持

      支持对象:对在2018年1月1日后,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航运人才。前海航运服务企业应当是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航运人才(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所在单位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所在单位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所在单位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八)绿色航运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机构,符合本项申报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扶持。

      申报条件:

      (1)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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