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企业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4.达到规模以上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略。
信息来源: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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