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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大鹏新区鼓励留学人员在新区创业扶持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 2020-10-10

    深圳市大鹏新区鼓励留学人员在新区创业扶持申报指南


      一、 审批内容

      鼓励留学人员在新区创业扶持。


      二、 设定依据

      (一)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9〕8号):

      第三条  对已经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贴资金”)的生物企业,按市级补贴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未获市级补贴资金的生物企业,可按《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中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9〕6号)。


      三、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四、 申请条件

      (一)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经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的生物企业;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五)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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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原件;

      (二)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和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 单位简介、近三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

      (五)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提供持股和出资证明材料;

      (六)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到账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扫描清晰后插入文档当中,文档再统一设置目录、页码)须按顺序编制目录,统一添加页码,正反打印胶装成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光盘,需含全部内容的一个PDF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六、 相关表格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等见附件。


      七、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地址: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5号楼5309。


      八、 审批决定机关

      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九、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评审专家或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报新区管委会批复——下达扶持计划——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拨款。


    人才


      十、 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 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文件:扶持计划。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扶持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与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十二、 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扶持计划获得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十三、 收费

      无。


      十四、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十五、 管理监督

      (一) 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生物企业,应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协议。

      (二) 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按照扶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三)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声明: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该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将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实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新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专项资金扶持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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