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科技研发和产业孵化的环境,吸引港澳台及海外人才前来创新创业,提升前海核心竞争力,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前海高质量发展,对位于前海范围内的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予以扶持资助。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申报主体
创新载体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创业载体是指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开展创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新创意企业与企业家的产业发展场所等空间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等。
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前海的独立法人机构。本实施细则通过资助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的方式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的发展。香港、澳门、海外知名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仅设立独立运营机构可不要求设立独立法人。
具体申报条件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四、政府资助方式
本专项资金支持属核准类资助,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管理部门(前海管理局)决策的原则,采取事后无偿政府资助方式,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重大项目支持方式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年度资助额度根据预算确定,本资助项目支持已发生费用的时限最长可为从申报之日起前的3个自然年度,单个创新载体与创业载体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资助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和2000万元。一年内同一运营机构可申报多个载体项目,最多不可超过3个,单个创新创业载体所获得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以及前海等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从前海门户网站下载获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创新载体项目申请书》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创业载体项目申请书》并填写后将申报所需的必备材料扫描发送至以下邮箱地址(电子文档命名为“企业名+创新/创业载体名”):(邮箱可联系客服获取)。申请《实施细则》品牌活动资助项目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前海管理局书面回复意见后方可申请;
2、申请单位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掌上政务”平台进行线上分时段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前海管理局E站通窗口;
3、前海管理局受理单位申请,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4、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该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
5、前海管理局根据审核意见书核实项目申报材料;
6、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核实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由该机构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7、前海管理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拟定资助计划;
8、前海管理局资金领导小组审定资助计划;
9、前海管理局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10、前海管理局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
11、前海管理局拨付资助经费。
六、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每年安排1-3次集中受理单位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事项
本操作规程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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