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鹏新区创客载体建设扶持
一、审批内容
对在大鹏新区建设的众创空间、创客实践室、创客实验室的建设费用给予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机构建设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在新区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建设费用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大鹏新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一次性给予创客实验室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四、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大鹏新区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或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
(八)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九)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2家以上,创业导师1名以上;
(十)入驻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5家,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间不超过24个月,每年新注册企业不低于2家;
(十一)每年开展的创业活动或培训不少于2场次;
(十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十三)创客实践室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设立;
(十四)创客实验室是与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合作,在大鹏新区建立的授权实验室;
(十五)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大鹏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及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六)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载体建设、改造情况报告;
(八)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复印件;
(九)运营方案;
(十)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社保清单;与2家以上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1名以上创业导师名单及介绍;
(十一)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证明材料: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清单,入驻协议复印件,创业团队项目简介(经创业团队签字)或入驻初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初创企业公章);
(十二)开展活动证明材料:每年开展2以上创新创业活动的方案、议程、照片等材料;
(十三)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和中小学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扶持的,由新区公共事业局统一申请,提交材料;
(十四)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回避承诺书;
(十五)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书用pdf编辑,附件资料按顺序插入,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光盘或发送到指定邮箱,统一命名为: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内容应保持一致。
六、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七、审批决定机关
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八、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评审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报新区管委会批准——下达扶持计划——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拨款。
九、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文件:扶持计划。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扶持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与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扶持计划获得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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