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水水联运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且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五千标准箱以上(含五千标准箱)的企业给予政府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且上一年度集装箱吞吐量五千标准箱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吞吐量较前一年增长部分按十五元/标准箱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政府资助、无偿政府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企业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业务持续运营满2年以上。
(三)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集装箱吞吐量达到五千标准箱(含五千)以上。
其中,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自然年),考核上一年度为考核年度的上一年(自然年);
驳船运输集装箱吞吐量是指申报企业运营的外贸内支线航线(含沿海内支线航线)、内贸航线等所有航线在盐田港区的集装箱装卸量。
(四)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集装箱吞吐量高于考核上一年度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集装箱吞吐量。
五、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水水联运项目)》(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待审核通过后从系统下载并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五)考核年度及上一年度挂靠盐田港航线清单(附件3-1);
(六)考核年度及上一年度盐田港装卸量统计报表(附件3-2);
(七)考核年度及上一年度盐田港装卸清单(提交Excel格式的电子数据光盘,附件3-3)。
(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编制封面(封面采用申请书的封面)及目录(目录按照申请书中“材料清单”所列“附件”的顺序编写,并标明其在材料中对应的页码),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申请表格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水水联运项目资助)》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具体时间以在深圳盐田政府在线发布的受理项目申报的通知为准。
八、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九、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申报单位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十、办理时限
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十一、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盐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资助时个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十二、审核方式
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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