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以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申请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经贸信息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和上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下达或划转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
(四)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抽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使用范围及政府资助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服务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主要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奖励或补贴;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主要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展位费给予补贴;
(四)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主要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费用给予补贴;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主要对制造业类民营及中小企业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补贴;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资助项目;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主要对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构建核心竞争力项目给予补贴;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主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九)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主要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主要对为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发生代偿实际损失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补贴;
(十一)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专项资金年度资助实行总额控制,同一类项目补贴比例相同。
第四章 政府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30万元。
第十一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二)为我市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方向。
资助标准:
(一)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当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根据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数,按每人每天最高30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其中技工、技师培训不在此支持范围。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的人才培训,按企业参与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2万元;
(二)对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按上述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30万元;
(三)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最高80万元;省市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最高50万元(市级示范平台(基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资助条件: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须符合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每年公布的“扶持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上述目录标准及条件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50万元。
第十三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或已在境外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30%(含)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资助标准:
(一)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二)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资助条件:从事生产制造业类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已组织实施了总投资额在50—400万元(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MES)、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办公自动化(OA)和人力资源(HR)等系统。
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最高3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75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为实施该项目所投入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费及其配套的硬件设备等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在产品和技术方面符合“专精特新”条件与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采取专项审计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60万元。
第十六条 “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资助标准: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资助条件: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资助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当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单户企业当年担保金额最高800万元人民币,且发生代偿实际损失。
资助标准: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贴;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低于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10%进行补贴;单户小微企业代偿最高补贴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另行制定资助条件及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规定资金支持领域、申报主体要求、申报程序、专项审计和评审办法等内部管理内容。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提前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初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程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现场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上述程序结果,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受理并处理异议。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编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批通过并下达后,由经贸信息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文件,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下达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手续。预算管理单位资助项目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通知其编入部门年初预算,市财政部门在下达年初预算时一并下达资助资金;涉及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年中调整和划转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实施。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部门预算管理,与市经贸信息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一上”前,完成下一年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程序。在“一上”时,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并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完成专项资金“一下”。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二上”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完成预算项目编报。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编报。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申请单位应按当年度实际需要的资金编报预算。
同时,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按要求履行项目公示程序,公示期10天。公示完成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按规定编报专项资金预算。
(四)在公示完成后,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通过后,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市经贸信息部门及相关预算管理单位。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以下情况,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政府要求在当年完成资助的重大项目,按规定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编报财政项目库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重点评价或监督抽查。绩效评价(再评价、重点评价)和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和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对利用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尚未取得资金的,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自重复受理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自拨款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追回资金,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并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列入资助计划:
(一)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予单笔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记录;
(二)3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予单笔50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三)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四)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含)以上;
(五)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六)依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被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市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评,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检查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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