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2020年度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28日
二、申报主体
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所在的单位或代扣代缴义务机构。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时,申请人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或者由前海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在前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申请人2019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
4.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代扣代缴义务机构需符合《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所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对于难以判断是否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由前海管理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5.已申请与享受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同一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人才扶持以及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补贴,不得申请与享受2020年度前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二)资格条件
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分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支持对象:申报时,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下列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1 2019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1.2 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2019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本申报指南所称特殊非法人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专属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本申报指南所称港资相对控股是指港资持股30%以上且为单一第一大股东。
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直接受同一方控股的公司均在前海成立的,2019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金额可合并计算,可按平均值计算其适用的纳税标准(公司合并数不超过3家)。
2.其他支持对象: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2.1由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以下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2.1.1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且2019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
2.1.2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
2.1.3港资全资企业;
2.1.4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
2.2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本申报指南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深圳市金融办或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符合深圳市金融办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
本申报指南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美国纽交所及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本申报指南所称港资控股企业和港资全资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申请时,申报单位设立期限不得低于1年;股东为法人的,申请时该法人应在香港设立3年以上且有纳税记录。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须网上提交的材料清单(原件彩色扫描)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2.依据奖励对象的资格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或代扣代缴机构来源于深圳前海税务局的2019年度纳税完税证明(依据资格条件1、资格条件2.1.1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2)购房、租房合同(依据资格条件1.2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3)港资持股、港资股东证明材料,及商务部备案证明(港资相对控股或港资全资企业申报时提供);
(4)深圳市金融办或前海管理局认定文件(依据资格条件2.1.2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5)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材料(依据资格条件2.1.1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6)验资证明(依据资格条件2.1.3或资格条件2.2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3.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1)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
(2)港澳地区人士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人士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籍人士提交外国护照。
4.来源于前海税务局、由代扣代缴义务主体打印的2019年度个人税收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5.合同期覆盖2019年度在前海纳税月份至申报日的劳动合同(依据资格条件1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6.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人须现场提交的材料清单
1.《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原件(由申报网站生成,打印后由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人员汇总表》原件(由申报网站自动生成,打印后由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由申报网站自动生成,打印后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申报程序
(一)单位网上申报
1.申请人所在单位注册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前海深港合作区),点击“企业专属网页”,进入“前海人才奖励申报”系统,选择“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填报2020年度单位信息后按要求上传电子扫描附件,提交单位申报信息审核。
2.待单位预审通过后,通过申报系统填报本单位员工申请信息、按要求上传附件。
3.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需补充其他材料的,前海管理局予以退回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单位须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二)提交书面材料
待申报系统对员工信息预审通过后,备齐有关纸质材料,包括《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人员汇总表》及根据审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并进行签字、盖章,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可接受邮寄快递)。
(三)前海管理局认定
前海管理局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认定。
(四)公示及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拨付资金
单位按要求提交财务收据等有关材料后,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到单位账户。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银行回单(拨款单位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六、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及申报单位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请人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资格。
(三)受理部门:深圳市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综合办公楼A栋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A211 (可快递至此地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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