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0年7月13日 10:00 起至2020年7月24日 23:59截止。
登录选择办理情形: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政府资助标准
针对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政府资助。
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政府资助。
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政府资助。
该项目2020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274.135万(经费来源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预算总额度,按照项目预算总额度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3.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4.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清晰公章;
2.2有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及代办机构双方清晰公章。
未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
2.3上述第2.1至2.2项,申报资助项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并上传至系统。
3.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申报企业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质权登记证书(如登记簿副本等):文件以PDF格式文档提交,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存在多份应当形成ZIP格式文档并上传至系统。
4.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凭证(如银行出具的还贷记录清单);担保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费用发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合同、评估费用发票等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清新公章,以质押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为单位,将同一件知识产权产生的证明文件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存在多份应当形成ZIP格式文档并上传至系统。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专利保险保费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0年7月13日 10:00 起至2020年7月24日 23:59截止。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专利保险保费资助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支持专利保险,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同一家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该项目2020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779.5504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预算总额度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度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经过公开征集备案专利保险险种,2019-2020年共确定备案险种10个:
1.知识产权维权保障计划(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质押融资贷款保证保险方案(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3.专利无忧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5.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6.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7.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补偿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8.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费用损失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9.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B 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0.专利执行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并实际运营的自主专利权,专利权应取得1年以上;
3.投保的专利保险应为本年度投保。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清晰公章;
2.2有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及代办机构双方清晰公章。
未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
2.3上述第2.1至2.2项,申报资助项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并上传至系统。
3.投保专利相关权属文件以及专利保险保单:以每件投保专利及对应的保险险种为单位,投保专利相关权属文件以PDF格式文档,存在多页应当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专利保险保单提交以PDF格式文档,存在多页应当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最终上述文件存放同一文件夹并形成ZIP格式文档并上传至系统。
存在多件投保专利及对应的多种保险险种,应当将多个文件夹形成同一ZIP格式文档并上传至系统。
所上传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清晰公章,且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
4.专利保险保单缴费,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材料:所提供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清晰公章,文件应当以PDF格式文档上传至系统。且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培育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0年7月13日 10:00 起至2020年7月24日 23:59截止。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培育高价值专利(高校和科研机构)项目或培育高价值专利(企业)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一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5件以上(含5件),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二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为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向美国、日本和欧洲中的至少两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同族境外发明专利申请且已公开;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5件以上(含5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CT国际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主IPC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技术,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三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金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20件以上(含20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0件以上(含10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5件以上(含15件)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对于以上项目,同一专利组合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申请不超过2个资助项目,且同一资助项目对同一申请人仅能资助一个专利组合。该项目2020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19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预算总额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申报材料
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清晰公章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加盖清晰公章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加盖清晰公章。
2.2有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及代办机构双方清晰公章。
未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
2.3上述第2.1至2.2项,申报资助项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并上传至系统。
3.核心基础专利:
3.1申报第一类、第三类项目,应当提供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证明文件,且提供核心基础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最新状态截图,并形成同一份PDF格式文档,提交至系统;
3.2申报第二类项目,应当提供核心基础专利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且提供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向美国、日本和欧洲中的至少两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同族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文件以PDF格式文档,将上述文件形成ZIP格式文档并提供至系统;
4、外围布局的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
4.1根据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填写围绕核心基础专利,截止项目申报日前,拥有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列表,且提供对应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状态截图。以每件专利为单位,应当将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状态截图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并以该专利号命名,最终将多份PDF格式文档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列表形成ZIP格式文档,并以“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命名;
4.2根据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填写围绕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项目申报截止日前三年)申请与核心基础专利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且己公开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列表,提供对应专利公开文本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状态截图。以每件专利为单位,应当将专利公开文本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状态截图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并以该专利号命名,最终将多份PDF格式文档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列表形成ZIP格式文档,并以“近三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命名;
4.3根据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填写围绕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项目申报截止日前三年)申请与核心基础专利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且己国际公布的PCT国际专利列表,以每件专利为单位,应当将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及中文翻译件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且以该专利号命名,最终将多份PDF格式文档形成ZIP格式文档,并以“近三年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命名;
5.围绕核心基础专利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专利技术的运用实施情况,专利的保护情况,专利布局的策略以及未来三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
(四)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五)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四、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0年7月13日 10:00 起至2020年7月24日 23:59截止。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资助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50万元。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支付。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2.重视商标品牌工作,有专门的商标品牌管理部门,配备1名以上专职商标品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
3.组织或参加3次以上(含3次)的国家、省、市商标品牌推广活动,组织开展3次以上(含3次)的商标品牌业务培训活动;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近2年(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开展商标品牌维权10次以上(含10次);
5.行业协会申请的,其协会会员单位中有5家以上(含5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件/家(含50件),10家以上(含10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件/家(含20件);
6.产业园区(含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的机构)申请的,园区内企业中有5家以上(含5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件/家(含50件),10家以上(含10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件/家(含20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清晰公章;或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加盖清晰公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加盖清晰公章;
2.2有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及代办机构双方清晰公章。
未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
2.3其中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的机构还需提供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2.4上述第2.1至2.3项,申报资助项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并上传至系统。
3.商标品牌管理部门(需提供包含该部门的公司架构图,盖公章)、商标品牌专职工作人员(需提供申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的相关凭证)、注册商标数量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与商标清单对应的所有商标证书,或体现注册商标信息的政府官方网站查询截图);
4.商标品牌推广、商标品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的图片、签到表等相关材料(需提供活动通知以及活动总结报告);
5.获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记录材料(需提供维权援助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理决定、仲裁裁决书、具有公信力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律师函以及整体案件情况说明)。
6.其他证明文件(品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制度政策情况、战略标准数量证明文件,商标品牌数据统计、管理情况证明文件,组织或参加国家、省、市商标品牌推广活动情况证明文件,组织开展商标品牌业务培训情况证明文件,为企业提供过商标品牌维权工作情况证明文件,品牌价值评估情况、规模效应、市场占有情况证明文件,注册商标数量情况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含7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5.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金拨付。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五、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载体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0年7月13日 10:00 起至2020年7月24日 23:59截止。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或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采用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该项目2020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176.65216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预算总额度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一类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奖励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其工作人员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即获得执业资格的时间应在2018-2020年期间,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备案证明材料)的且服务一年以上的(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12个月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已获得过政府部门相关资助的不能申报。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即2018-2020广东省知识保护协会和深圳专利协会公布的技术职称名单,且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1年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包含副高)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截止到申报期,代理师在同一家机构连续服务7年以上的(即该代理师获得执业资格证后,需提供执业资格和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7年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3.在2018-2020年期间,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2年社保的凭证)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类资助: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事后核准型资助)
1.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课程。为我市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达到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200人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不限深圳辖区)开展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在我市开展培训课程达到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培训项目已获得过政府部门资助的不能申报,每个机构资助不超过1个)。
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3.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等课程的授课教师应是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三)申报材料
一类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清晰公章;民非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加盖清晰公章;
2.2有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及代办机构双方清晰公章。
未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
2.3上述第2.1至2.2项,申报资助项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并上传至系统。
3.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相关证书、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3.1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并按申报项目类型填写对应的表格,存在多类知识产权人才奖励项目申报,应当单独填写表格,并以类型命名,例:“专利代理师资助”、“中级职称资助”、“高级(副高级)职称资助”、“连续服务7年以上资助”、“获得国家级专业服务人才资助”;
3.2根据申报类型,应当提供对应证明文件;
申报专利代理师资助资助类型,以每名专利代理师为单位,应当将国家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备案证明、社保缴纳凭证,按上述顺序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并以专利代理师姓名命名;
申报中级或高级(副高级)职称资助类型,以每名人员为单位,应当将中级职称证明文件、技术职称名单公布信息、社保缴纳凭证,按上述顺序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并以人员姓名命名;
申报连续服务7年以上资助类型,以每名专利代理师为单位,应当将执业备案证明、社保缴纳凭证,按上述顺序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并以专利代理师姓名命名;
申报获得国家级专业服务人才资助类型,以每名人员为单位,应当将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证明文件及社保缴纳凭证,按上述顺序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并以人员姓名命名;
3.3所提供的文件应当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最终申报类型的表格及对应的人员信息存放同一文件夹形成ZIP格式文档,提交至系统,存在同时申报多个类型,应当将多份文件夹形成同一份ZIP格式文档,提交至系统。
二类 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
1.项目申请书(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清晰公章;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加盖清晰公章;民非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加盖清晰公章;
2.2形成同一份PDF格式文档
2.3上述第2.1至2.2项,申报资助项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并上传至系统。
3.开展培训课程证明材料(培训课件、公开的培训通知、满足培训课时和培训人数要求的签到表、培训教师签字的培训工作总结、教师劳务费支出凭证、现场照片);
属于同一项目培训课程证明文件存放同一份文件夹内,以“.开展培训课程证明”命名,并形成ZIP格式压缩文档提交至系统。
存在多次培训活动的,分别以活动名称命名,将多份文件夹形成同一份ZIP格式压缩文档,以“开展培训课程证明”命名,统一提交至系统。
4.课程设置方案: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并填写,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课题、授课时长,培训对象、目的、具体实施规划、任务目标、任务分解、培训人数、取得成果、经费支出等,上述文件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并加盖清晰公章,并以“课程设置方案”命名,统一提交系统。
5.实际开课文件及参加培训人员的材料(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手机号):根据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并填写内容并加盖清晰公章,文件为PDF格式文档;同时所提供的实际开课通知文件应当为PDF格式文档,最终,将上述文件形成ZIP格式文档提交至系统。
6.支出财务凭证、记账凭证等费用支出材料(专家劳务费、场地租赁费)。
(四)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五)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上一条: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 下一条:关于领取2019年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级奖励的通知 |